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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十三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北京地区选拔赛开赛
02北京鼓励驾校更换新能源教练车
03 刚在驾校报完名 就敢开车上高速
04 因驾校原因不能办理报名手续 退款却一波三折
9月28日,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主办,北京市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事务中心承办,北京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协办的“第十三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北京地区选拔赛”决赛在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举行。
目前,北京市有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万余名,年培训学驾人近50万名。教练员是学驾人全面、系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文明驾驶技术的第一讲师,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学驾人能否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驾驶人,责任重大。据了解,本次选拔赛设“小型汽车驾驶教练员”和“大型货车驾驶教练员”两个组别,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规范化教学”和“场地驾驶技能”,涵盖了教练员日常工作场景。为深入开展“文明驾车 礼让行人”专项行动,赛事组委会在“规范化教学”部分专门设置了相应题目,如请参赛选手现场模拟讲解驾车时如何正确通过斑马线、怎样打开车门才能保证骑车人和行人安全等内容,以检验教练员培训教学的真实水平。
通过初赛和复赛,共有25所驾校的50名选手进入当天的决赛。其中,东方时尚法规教学处讲师、北京市首位国家一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龙更和东方时尚重点车型教练员崔增洋分别获得“小型汽车驾驶教练员”和“大型货车驾驶教练员”第一名。决赛优胜者将获得“北京市交通技术能手”称号,并有机会代表北京驾培行业参加全国决赛。
★凯叔说:
开展关于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各种竞赛,有助于提升整体驾驶教练员的素质,可以更好的将驾培行业的正面形象进行宣传,同时可以促进驾培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力。
“绿色驾培”是北京驾培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11月2日,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中已增加“绿色驾驶”培训内容,同时,交通部门还在强化驾培行业教练车的排放治理,引导驾校选择新能源车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副处长田汝鹏表示,“品质驾培、智慧驾培、绿色驾培”是目前北京市驾培行业的发展思路。其中,绿色驾培指以“绿色”为方向,培养绿色驾驶意识,普及绿色驾驶基本理念,增加绿色驾驶参与渠道,丰富绿色驾驶宣传形式;同时,普及绿色驾驶技能,新增绿色驾驶培训内容,改善驾驶员驾驶习惯,提高燃油经济性,降低空气污染物排放,助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为落实“绿色驾培”理念,北京市交通委制作了“绿色驾驶”教学视频资料,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中增加“绿色驾驶”培训内容,使学员能够在培训过程中学到“绿色驾驶”的方法,切实起到提高北京市绿色出行效率,普及绿色驾驶理念,培养广大驾驶员绿色节能驾驶意识和习惯的作用。
据介绍,北京市交通委还在积极推进驾培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鼓励并支持北京市驾培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已有驾校建成新能源智慧驾培园区,充电桩数量和电容量规模为目前全国单体场站之最,布设新能源教练车800余辆,据测算,每年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6000吨。
同时,引导驾校将教练车更新替换为新能源车型。北京市交通委将新能源车更新新增情况列为驾培行业信用评价加分指标,确定“年度C2教练车更新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的”加5分,以此鼓励驾培机构积极主动更换新能源教练车。
此外,强化驾培行业教练车排放治理,要求驾校建立《北京市驾培机构教练车排放污染防治台账》,定期按教练车实际行驶情况对台账进行动态调整,实时排查台账中行驶里程超出环保耐久性里程标准的教练车。各区管理部门发现实际行驶里程已超出环保耐久性里程标准的,限期按要求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如逾期仍未按要求进行更换,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凯叔说:
呼应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方向,驾培行业也不能落后,呼吁驾培同行响应政策
2月18日,吉林高速公安白城分局巡逻六大队在收费站进行日常查缉检查时发现一辆轿车行驶轨迹异常,于是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时,该女士显得十分紧张,表示自己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并告知民警身份证号。经过进一步核实,民警发现该女士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女士表示,她已经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但还未通过考试,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在高速公路上不会遇到民警检查,于是冒险驾车进入了高速公路。
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讲明无证驾驶的危害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凯叔说:
对于这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这对我们驾培行业的来说,会产生不少负面影响,建议各位驾校同仁增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提示。维护自身形象,维护驾培行业社会形象。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法庭庭长姚筱玲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由于面临毕业觉得需要多一项技能傍身,于是在长春市A驾校工作人员毕某的介绍下报名,并向毕某转款2880元,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希望在毕业前得到驾驶证。但由于驾校原因导致其一直不能办理报名手续,导致黄某一直无法参加驾校考试。黄某多次找到驾校退款,一直无法得到答复。于是黄某将A驾校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培训费。
法官在阅卷时发现黄某起诉的是A驾校,而驾驶员培训合同的落款主体却是长春市B驾校,收款的主体是毕某,三方主体并不一致,考虑到依据现有证据黄某面临的问题并不能得到解决,随后法官联系毕某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辗转与A驾校负责人取得联系,电话中核实了黄某是否在其处报名驾校及毕某是否交付款项的相关内容,开始该负责人并不同意返款,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A驾校负责人同意与黄某添加微信,并于当日将款项转给黄某。
日常生活中,大家在签署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要确定与己方签署合同的主体。如果涉及到款项交付,那么要确认收款人的身份是否符合相应条件、是否具备收款资格,特别是如果签署合同的主体为法人那么一定要向出具该法人委托手续的人员转账,并留存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等,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凯叔说:
这个事件体现出来驾校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对于教练员的管理,出现了很大的漏洞,这种现象在行业里也很常见,这种行为对驾校的经营有很大影响,对驾校的形象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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